
深圳市维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imension Technology Co., Ltd.
合同编号:
| 甲 方: | 乙 方: | 深圳市维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 址: | 地 址: | 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三期)崇文园区2号楼6楼/3号楼14楼 | ||
| 电 话: | 电 话: | 0755-86009521 | ||
| 传 真: | 传 真: | 0755-26480895 |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 日 期: | 日 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出售下面设备,并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 序号 No. | 物料编码 Mat. | 名 称 Name. | 型 号 Model | 产品详情 Description | 单 价 Unit Price | 优惠后单价 Discount Price | 数量 Qty. | 合 计 Amount Price | 备注 | |
|---|---|---|---|---|---|---|---|---|---|---|
| 人民币(大写):整 | ¥ | |||||||||
合同第一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2.1 付款方式: 。
2.2 乙方提供给甲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
3.1 所有合同设备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 个工作日 内发货,由乙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 NaN 。收件人信息为: - 。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在乙方将货物送至指定交货地点交至指定收货人后转移至甲方。
3.2 乙方应于正式交货前 内,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设备的名称、数量、估计总重量与总体积,以及预计交货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向乙方确认交货地点与交货日期;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 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对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的默认,乙方可以直接按照甲方默认的时间、地点交货。
4.1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后 内进行;甲方在货运至指定交货地点后 内无正当理由拒不验货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自交货后的 起计算验收款的支付期间。
4.2 若收货后 内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4.3 设备开箱检验合格后,甲方签署验货签收单。
5.1 乙方对所售设备提供为期12个月的保修期(保修期从甲方收到设备后第2日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在正常操作环境下造成的设备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损耗件除外,如适配器接口)。保修期满后提供有偿服务。
5.2 若甲方需要,乙方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独立进行常规操作。内容涉及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保养,仪器简易的故障判别及排除维修等。
5.3 乙方将及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解答甲方在使用设备及生产工艺中出现的问题。
6.1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设备和拒付货款,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支出的全部运输费用,并向乙方赔付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6.2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按时付款,如未按照约定付款的,经乙方书面(含传真或者邮件方式)催告后,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按照总货款的千分之一/日收取延迟付款的滞纳金,经乙方催告后,甲方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第6.1条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6.3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延迟除外),如有可能交货延迟,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议新的交货时间。
6.4 对于本协议项下之产品,甲方不得出口或再出口、转售或以其他直接/间接方式转移至俄罗斯,否则将视为违约,甲方应向乙方赔付涉及此合同产品的全部货款总额的至少三倍作为违约金。因甲方未能遵循前述条款而致使甲方受到有关主张、索赔、处罚或追诉的,乙方将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7.1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同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履行的,则合同履行期限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7.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另一方。
7.3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对方在收到不可抗力已经解除的通知后,恢复合同的履行。
8.1 所有与合同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调解和审理。
8.2 双方同意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于诉讼而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1 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合同终止以后,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信息以及事务、业务或操作方法(下称“秘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9.2 一方保证,其依本合同所知悉的秘密信息只用于本合同的目的,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个人,甲方的关联企业如子公司、参股公司、母公司等)披露。一方承认并同意,对方是秘密信息的独家拥有者,任何时候均将不直接、间接侵犯对方的秘密信息。
9.3 一方应只在下述情况下,方可使用秘密信息:
(1)出于评估、论证将承担工作的需要;
(2)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
(3) 不论如何,秘密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对对方不利、有损或相竞争的目的。秘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复制、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信息编纂、透露给第三方。
9.4 一方除经按本合同许可外,不得传播、透露秘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信息可向本方的代表和需获悉秘密信息以辅助本方履行其义务的员工披露。保密期间,一方保证,在上述本方代表和员工知悉秘密信息之前,向其提示秘密信息的机密性与专有性,并保证上述代表与员工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根据此项保证,一方将向对方赔偿因上述代表、员工违约披露、使用秘密信息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与其他支出。
9.5 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本条款约定的双方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于全部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10.1 乙方自主研发的产品,其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
11.1 本合同签约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个人买家则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如无特殊情形,甲乙双方于甲方向乙方下达订单并经乙方确认之当日签署本协议。若甲方于当日20点后向乙方下订单的,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时间即合同正式生效时间从甲方下达订单之日的后一个工作日起算。
12.1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买卖双方确认传真件与书面确认件同样有效。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规定执行。
12.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 甲 方: | 乙 方: | 深圳市维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盖章) | (盖章) | |||
| 代表签字: | 代表签字: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0755-26480850 | ||
| 传 真: | 传 真: | 0755-26480895 | ||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工商银行深圳光明支行 | ||
| 账 号: | 账 号: | 4000091119100753942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4 0300 6626 5748 29 |